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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纠纷当事人首先可申请村委会调解,调解不行可向乡镇乃至县区政府部门申请调处,进行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利确认。也可申请农业局土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。如不服仲裁委的仲裁决定或对政府的调处决定不服的,当事人才可到法院起诉裁决。政府调处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前置条件,凡未经政府部门调查处理过的土地纠纷,人民法院是不予立案审理的。
土地管理法十六条规定,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,由当事人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政府处理。个人之间,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。
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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